大明元輔 第124章 奉旨觀政(六)

    僅僅半個時辰之後,高務實已經在黃孟宇的帶領下來到大同城內的槍支倉庫。

    所謂「槍支倉庫」是高務實自己定義的,實際上叫什麼黃孟宇沒有介紹,高務實心不在此也沒問。

    這倉庫很大,且不止一間兩間,而是由大概二十多個頗大的平房,按照橫平豎直的佈置建制的,可見存儲的手銃數量不少。高務實當然沒法一把一把查看,只能抽查,但為了顯示嚴格,抽查也得每個倉庫都隨機抽查一批。

    才走進第一間倉庫,黃孟宇便開始很負責地向高務實介紹道:「高侍讀容稟,我大明的火器製造有兩大來源,一是京造,二是地方自造。京造的來源主要是三大局,也就是軍器局、兵仗局、鞍轡局,地方自造就沒法細說了,只要朝廷批准過的地方都有。咱們大同乃是九邊重鎮之一,火器來源歷來複雜,京造的有,地方造的也有,現在這間倉庫……劉平,這間倉庫——」

    他身後那幾名宦官里連忙走出來一位年輕宦官,躬身道:「鎮守,這間倉庫放的是兵仗局來的各式手銃。」

    黃孟宇滿意地點了點頭,朝高務實望去。

    高務實見倉庫里擺放的全是整整齊齊的大木匣子,根本瞧不見裏頭的火器,便道:「打開看看。」

    黃孟宇不待高務實細說,朝那名叫劉平的小宦官一擺手,劉平連忙有樣學樣地朝身後的一群人一擺手,喊道:「高侍讀有令,打開看看!」劉平是這裏的監槍內官,乃是「主管領導」,下面當然也是有一幫子人的,不可能連打開木匣子都得親力為之。

    因為高務實沒有交代說打開哪個或者打開哪些,這些人也不敢怠慢,連忙一個個把高務實面前及周圍的木匣子一一打開。

    高務實就上前查看,巧得很,第一個出現在他眼前的就是一杆三眼銃,只不過他伸手拿了一下發現這玩意分量頗重,估摸自己拿起來有點困難,臉上不禁略有些尷尬。

    黃孟宇見機得快,裝作沒看見高務實的情況,興沖沖地伸手把那杆三眼銃拿了起來,伸手放在高務實眼前笑道:「高侍讀您看,這杆三眼銃是……」他說着自己也把頭湊近了三眼銃,仔細看了一下道:「勝字四萬三千六百七十四號——劉平,這個編號應該是哪一年的?」


    劉平忙答道:「回鎮守,這應該是嘉靖四十四年九月產的。」

    高務實見着稀奇,也湊過去看了一下,果然那銃身上刻着「勝字四萬三千六百七十四號」的字樣,他有些詫異,問道:「每一杆火器都有這樣的編號嗎?」

    這次黃孟宇沒答話,只用眼神示意了一下劉平,劉平則上前恭恭敬敬地道:「回高侍讀的話:每一杆火器都有編號,不過京營三大局出產的火器,編號首字均不同,地方各局所產的編號形制也不同。您現在看見的這杆,乃是京師兵仗局於嘉靖年間所產,開頭首字均是『勝』字,如果是軍器局在嘉靖年間所造的話,首字是『電』。若是隆慶年間所產,兵仗局是『威』字打頭,軍器局是『英』字打頭。」

    高務實點了點頭,心道:看來這管理制度並不是很糟糕啊,都編號到每一把手銃了。

    他怕自己所知不詳,鬧出笑話或者誤會來,又見這劉平對自己的「業務」這一塊看來頗為熟悉,而黃孟宇幾次讓他直接答話,沒準是有提拔他的意思,乾脆笑道:「劉平,我看你對這些規章制度頗為熟悉,不如你再給說得細些——我指的是火器製造和管理這一塊。」

    劉平心中暗喜,連忙上前給高務實介紹起來,黃孟宇見高務實笑着看了自己一眼,立刻明白高務實是有心成全,也連忙回了一個笑臉,以示感激。

    其實這劉平乃是黃孟宇的親外甥,黃孟宇雖然比劉平大不了十歲,卻是後者的么舅。不過,雖然兩人有親屬關係,但高務實從劉平的詳細介紹之中發現此人倒真算得上是「業務精熟」,並非只是吃個空餉不幹事。

    按照劉平所述,大明的火器生產的確是受到國家的嚴格控制的:「凡軍器,除存操備之數,其餘皆入庫一一不許私制」。雖然永樂十二年朝廷曾下令天下都司衛所各置局,製造軍器,但這只限於一般的冷兵器。

    而對於火器,地方上是一直禁止製造的,「凡火器,系內府兵仗局掌管,在外不許成造。如「正統六年,邊將黃真、揚洪請求在宣府獨石設立神銃局製造火器」,但朝廷以「火器外造,恐傳習湄泄,敕止之」。所以弘治以前,大明朝廷一直以軍器局和兵仗局仵為主要的火器生產部門。

    弘治四年以後,朝廷才陸續批淮一些地方衛所有限制的製造火器。如弘治四年批准湖廣、廣西;正統末年批准四川自造軍器;正德五年批准青州左衛;七年批准徐州;十年批准涼州等地,都可以製造一定數量的銅將軍神銃等一般火器。邊關自造軍器由此開始。

    嘉靖四年,令遼東自造毒火飛炮。十三年,令山西自造一些火器。不過對於地方衛所製造的軍器,只准生產一些手把銅銃和城堡所用的大將軍炮等,若有損失或需要添補,地方官員還必須奏明,才淮自造。同時製造出的火器還要防止別人偷竊或學習:「密切關防,不許泄式樣,違者重罪。」

    而製造火器火藥所必須的原材料如硝石等物,朝廷也加以嚴格控制。首先,在產硝石的省份設立廠局實行官賣,不准私自煎硝,違犯者嚴加治罪。其次,是嚴格控制硝石的流通。對於運硝磺販賣的商人,政府都發給商引,這些商引由各省火器製造局的長官如撫、院、兵道等開具,上面寫明本局所用硝磺數量,才准商販納稅販運,其他官方文件一律不准使用。為了防止商人與倭寇溝通,還下令海禁,不許閩廣等地的商船上有硝磺,查到後從重治罪。

    高務實聽到此處,倒是有些意外,原來海禁還跟這個有關?
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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