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生之吳霸春秋 第945章 禮教之妨

    「好!」

    「彩!」

    稷下學宮的辯論廣場之上,叫好喝彩之聲不斷。

    在所有罪行當中,最嚴重的莫過於謀逆之罪,這可是要誅九族的。

    難道,這樣的罪行,兒子都不能向官府告發?

    左丘明想了一下,便道:「謀反、大逆及謀叛以上,皆為不臣,故子孫告亦無罪。」

    「但,凡子孫告祖父母、父母者,屬於不孝,應杖一百,徒三年,誣告者絞。」

    「至於盜竊、搶劫之類罪行,子孫不應告祖父母、父母!」

    那士子質問道:「若祖父母、父母犯下殺人之罪,子孫也不該告發嗎?」

    「應予以規勸,這是子孫的本分。若規勸過後,祖父母、父母仍不改過,仍不去自首,子孫就應該告發。」

    「好!」

    「善!」

    一眾士子紛紛贊同。

    那士子也朝着左丘明行了一禮,道:「先生所言,在下附和。」

    在「干名犯義」的事情上,到這裏就能確立了。

    子孫告發祖父母、父母的確屬於「不孝」,但是隱瞞不報的話,一樣是屬於犯罪行為。

    由於吳國存在連坐制度,所以對待這種事情尤為嚴苛。

    鄧析又站在了辯論台之上,朗聲道:「二三子,我大吳有着完善的養老制度。養老敬老,對於孤寡老人有養濟院,若家中有老人者,主動贍養的子孫,還有一定補貼。」

    「然,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、父母年老或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者,是否停止或免除刑罰的執行,返家侍養其親?」

    「請二三子各抒己見!」

    這就是「存留養親」的問題了。

    在這個事情上,士子們不由得交頭接耳,竊竊私語起來。

    人都是感情動物。

    對待老人,何以「子欲養而親不待」?

    就算是罪犯,也應該網開一面,准許罪犯主動承擔起贍養老人的義務。

    左丘明站了起身,朝着四方台上的慶忌躬身行禮道:「我認為,子孫必須盡養老送終的義務!」

    「曲法伸情,對於身犯死罪,父母、祖父母陷入絕嗣與無人贍養者,應該讓他們暫留在家養老送終後再執行死刑或流刑。」

    「具體可以規定:諸犯死,若祖父母、父母六十以上,無成人子孫,旁無期親者,具狀上請,流者鞭笞,留養其親,終則從流,不在原赦之例。」

    「不可!」

    這時,一名年輕士子站了起來,反駁道:「法不容情!」

    「死緩、流緩,皆不應該。我吳國犯罪,從來就沒有禍不及父母妻兒的說法!」

    「似尚無悖於禮教!」

    「犯法便是犯法,絕不能姑息。常言道,子不教,父之過,子孫犯法,祖父母、父母應該承擔過失,何有存留養親之說?」

    左丘明緩聲道:「足下所言,大繆也!」

    「存留養親,合乎孝道,合乎人情,更是我大吳推行的一種仁政!」

    「罪犯要被處死或流放,遲早必有之事,又何必在乎這幾年光陰?」

    「哼!」

    那士子冷笑不已,道:「足下簡直是胡說八道!」

    「若是死刑犯,准許其存留養親,豈不是讓他多活了幾年?」

    「要是按照足下的說法,家有祖父母、父母年老或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者,我若為罪犯,致殘於祖父母、父母,多奉養幾年、十幾年,豈不是能逃避刑罰?」

    「若只是流放之刑還好說,這死刑犯,斷然不能准許其存留養親!」

    「好!」

    」彩!」


    士子們紛紛拍手叫好。

    吳國重視法治建設,所以普法教育深入民間。

    犯了死罪,就應該處死,而不是判處死緩。

    萬一死緩,緩着緩着最後還被減刑,豈不是很荒謬嗎?

    因此,在關於「存留養親」的問題上,吳國最終確立的是,被依法判處徒流重刑應當外遣服役的罪犯。

    如系獨子,或雖非獨子但家無十六歲以上成年男子,而家中卻有年老、殘廢或者身患重病的祖父母、父母等長輩親屬需要侍奉養老者。

    該犯可不照原判刑罰執行,改處枷號杖責,處罰後返家侍養其親。

    如果犯了死罪,即使是獨子單丁,親老殘疾無人奉侍,也不准留養。

    此外,罪犯原有兄弟過繼他人而可以歸宗者,或可以另繼者,以及忘親不孝者,被殺之人亦系獨子者等,也一概不准存留養親……

    「那是何人?」

    見到那個年輕士子竟然辯倒了左丘明,慶忌一時間來了興致,詢問道。

    「回稟大王,這是臣的弟子李克。」

    鄧析回答道。

    「哦,原來是法家士子,你的高足當真不同凡響!」

    慶忌很是讚賞的點了點頭。

    這一次的辯論大會,諸如計然、孔丘、鄧析等顯學大家,是無論如何是不能上台辯論的。

    因為,慶忌想着多給年輕人一些表現的機會,以便於「繼往開來」。

    廷尉鄧析再一次登上辯論台,高聲道:「無夫奸,即『奸非』是否應判處刑罰?還請二三子暢所欲言!」

    所謂的「奸非」,就是與未婚女子(或喪偶女子)發生自願xing行為。

    顧名思義,這種行為的對象都是沒有丈夫的女子。

    家族本位,出禮入刑。

    在後來的歷史上,歷朝歷代對無夫奸都是大力懲治的。

    這就是所謂的「禮教之妨」!

    在古代,無配偶的女性與他人通jian,除了對本人的聲譽造成影響外,更重要的是該行為會影響父母、兄弟的清白。

    如若已允諾嫁給他人,更是對未來夫家的莫大侮辱……

    對於違反禮教的行為,古代奉行「出禮入刑」。

    簡單說,就是一旦違反了禮教,必將受到刑罰,不存在「中間地帶」。

    歷史上無夫奸長期被視為嚴重違反禮教的犯罪,歷朝歷代都十分重視對無夫奸的懲罰。

    「我認為,奸非,無罪!」

    左丘明起身道:「在室之女犯奸,為家門之辱,貽笑於人,其父母視為大恥,其忿怒尤甚於夫之於妻。」

    「在華夏禮教,是為大犯不韙之事!」

    「奸非雖能引起民風之害,然徑以國家民風之故,科以重刑,與刑法之理未協。」

    「惟禮教與輿論足以防閒之,即無刑法之制裁,此等奸非行為亦未因是增加!」

    左丘明的主張是顯而易見的。

    他認為無夫奸只可通過道德輿論進行教化。

    「好!」

    「彩!」

    士子們紛紛叫好喝彩起來。

    這其中,尤其是儒家士子力挺左丘明。

    為何?

    儒家重視禮教,按理說,對待這種「奸非」之事深惡痛絕。

    但,這個時代的儒生跟後來的儒生不可同日而語。

    此時民風開放,男女大防還沒有後世那麼嚴重。

    人們在這種事情上,還是持「中庸」態度的。

    模稜兩可!



第945章 禮教之妨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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